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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规范信息公开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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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规范信息公开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号),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程序。

各级各部门凡拟以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均须在来文中注明“文中内容是否涉密,是否上网向社会公开”。凡请示文中没有标注上述意见的,办公室收文科室不予受理。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来文意见,对文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对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拟公开的文件,承办科室在拟办理意见中注明“此件拟上网公开”,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主动公开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对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全面、主动地予以公开。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予以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严格保密审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征求本级保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确保不发生政府信息泄密事件。对不予公开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四、实施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