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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违法生产单位整治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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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违法生产单位整治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及时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解决较突出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3月18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县重点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6号),决定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专项整治。截至目前,第一阶段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已经结束。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全县无合法资质的生产单位数量很大,形势严峻。因此,作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点工作,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违法生产单位无合法资质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或营业执照未年检,无排污许可证或无环评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采水许可证,无3C认证、无工业产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获证要求,无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消防设施不达标,无易燃易爆气体充装证等,共涉及工商、环保、安监、水务、质监、发改、消防、住建、工信、电力、卫生等部门。

二、原因及危害

造成无合法生产资质违法生产的原因:一是一些生产单位目无法纪,无视国家产业政策,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生产;甚至有些生产单位以违法造假为目的,故意不申办相关资质以规避打击。二是一些生产单位盲目上项目,但因资金、技术等条件所限,达不到国家行政许可的标准门槛,无法取得相应的合法资质,从而形成无合法资质而违法生产;一些生产单位在没有能力取得相关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先申报取得无需行政许可等限制便能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然后超范围违法生产经营。三是一些生产单位本身具备获取相关资质的实力,但心存侥幸,观望等待,迟迟不办理相关的合法资质而违法生产。

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存在着极大的危害:一是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造成偷税漏税而使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对当地财政鲜有贡献或零贡献。二是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对当地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也造成了当地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产品存在巨大的质量安全风险。四是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行为,既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践踏,也是对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区域发展环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工作措施

因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的范围广、原因多、影响大,处置措施应有区别、抓重点地实施:

1、对符合条件,能够并需要办理合法资质的生产单位,由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从快、积极地为其办理。

2、对不能办理合法资质或纯属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单位,由各相关部门注销、吊销其他相关资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3、对需取缔的生产单位,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取缔生产单位进行摸排,于5月18日前,将摸排结果报县重点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办公室分类后移交县政府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取缔,取缔过程中各乡镇政府和各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需取缔的生产单位类别为: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或营业执法未年检的;无排污许可证或无环评手续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无采水许可证的;无工业产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无3C认证的;无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消防设施不达标的;无易燃易爆气体充装证的。

4、各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生产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民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

5、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的整治工作,发挥好主导作用,通盘考虑和谋划,将取缔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重点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问题生产单位的调查和整治工作。

2、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涉及到本部门职能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处理,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打击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3、县政府将本次整治行动纳入重点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整治行动之中,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各乡镇要对发现的问题坚决进行处置,力争6月底重点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整治结束之前,彻底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合法资质违法生产行为。如在7月1日以后发现仍有遗留问题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