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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场所以及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防雷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整体建设质量,保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防雷设施安装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
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四、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审核。
五、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六、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七、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八、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接受当地防雷中心进行的防雷安全定期检测,确保学校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学校要按照防雷中心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设施安装检测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并搞好防雷设施的检测。对于不按规定施工建设,不按规定进行防雷设施检测,造成建设项目因雷击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