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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清剿火患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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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清剿火患工作的通知

一、目标任务

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通过全员发动、全面清剿,进一步深入排查市区建设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达到一般隐患百分之百整改、重大隐患百分之百挂牌督办,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市区建设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清剿范围及整治重点

(一)建筑施工

⒈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严把消防专项审查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⒉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⒊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⒋施工现场易燃危险化学品保管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易燃化学品储存情况;施工现场易燃材料堆放情况;

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⒍建筑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配备的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情况;

⒎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⒏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情况,主要包括手提式灭火器配备数量、放置位置及定期维护保养更换等情况,在建建筑超过规定高度时临时消防用水设施设置情况;

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并保持畅通情况;

⒑施工现场临时宿舍消防器材配备、消防通道等情况。

(二)局属各单位

要加强对单位内部防火安全的检查,检查食堂用火安全,办公场所要加强检查电线老化情况,一旦发现隐患及时更换,同时不要乱接乱拉;对办公大楼的灭火栓通水情况进行检查,对灭火器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过期的要及时更换,同时对消防通道进行检查,防止堆物堵塞;检查各通道应急灯是否能正常工作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全市消防安全“清剿火患”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动员部署各单位迅速行动起来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

(二)清剿火患阶段

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清剿火患”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立即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做到挂牌督办。

(三)总结阶段

各单位对本次“清剿火患”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清剿火患”战役的重要意义,各施工企业和局属各单位领导作为此次“清剿火患”战役的主要负责人,切实把“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工作责任逐层落实到位,确保消防安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网格,明确职责。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工作网格,明确检查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建设行业消防安全隐患。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密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深入宣传,强化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学校、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租住在施工现场外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组织、疏散逃生等方面的能力。

(五)加强监管,及时整改。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建筑安全监察站等建筑施工管理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认真组织推进“清剿火患”战役;对排查的火灾隐患予以坚决整治,并及时通报。“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市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履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局城建处将适时对局属各单位“清剿火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单位要及时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开展情况。2012年2月10日前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填报消联[]3号文附件2:行业系统“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自改登记表。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上级部署,决定从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现将《全省“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全省“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战役目标

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排查率100%;火灾隐患查清率100%;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100%;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政府挂牌督办率100%;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火灾四项指数全面下降。

二、清剿范围和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近两年来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包括社区、乡村)、单位和场所(包括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各类物流仓储企业)。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小旅馆、小商店、小餐馆、小网吧、小歌厅、小洗浴、小幼儿园、小养老院、小加工作坊和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以及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非法设置可燃物堆场和仓库、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火灾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目前尚未整改合格的高层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高层住宅。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本地区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行业。本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重点整治城中村、小化工、小商品市场以及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等。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清剿火患”战役从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分动员部署、清剿火患、考评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并在国庆、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统一开展系列“平安”行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地要迅速部署,全面动员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投入“清剿火患”战役。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清剿火患”战役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各阶段具体主作任务,列出推进时间表,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限、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省里成立由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为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于利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琦、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德文、政委陈益新为副指挥长,有关行业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并在省消防总队设立办公室,马德文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调度。

(二)清剿火患阶段。

1、建立排查网格。各地要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排查整治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原则上,一、二级重点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员排查,三级重点单位由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民警排查,网格内的其他单位由辖区民警组织排查。各个网格要建立排查工作计划,按时序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建设、安监、工商、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民航、广电、体育、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要逐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网格排查工作和行业系统条线排查工作的指导,对参与排查的人员统一组织培训,着力提高排查质量。

2、组织全面清查。要根据清剿范围和重点,采取针对性的排查措施,确保单位查清、火灾隐患见底。要认真梳理没有纳入监管视线的区域、单位和场所,以及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确保全部排查到位。对火灾隐患尚未见底的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要开展“回头看”,重新组织排查,彻底查清火灾隐患底数。对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行业和区域,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排查。对排查的单位和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台帐。

3、强力围剿隐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分类处理。能够当场整改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由政府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联合围剿之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督促单位整改的同时,要及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存在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督促整改。各地要成立消防技术服务队,加强对单位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要研究制订“三合一”场所、老旧建筑等对象的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确保隐患整治措施切实可行。

4、落实长效管理。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火灾预防长效措施。要严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关,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要充分运用社区警务平台消防功能模块,进一步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失控漏管。要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切实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要指导单位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努力实现乡镇(街道)“零亡人”、社区(村)“零火灾”的目标。

(三)考评验收阶段。

各市要认真组织对本地区“清剿火患”战役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不足,研究长效措施,巩固深化战役成果。省里将制定考核标准,对各地“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各地要加强分析研判,定期评估“清剿火患”战役进展情况,找准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省“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将每周研判并通报各地“清剿火患”战役进展和火灾情况;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研判并通报全省“清剿火患”战役阶段进展情况。各市也要每周进行研判,每10天向省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战役战况,每月向省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战役工作小结。2012年2月20日前,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单位自查、群众参与”的原则,形成强力清剿火患的工作态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的统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清剿火患”战役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亲自过问、亲自挂帅,及时协调解决战役行动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投入、积极配合“清剿火患”战役的开展。公安机关要切实健全多警联动机制,明确有关警种在“清剿火患”战役中的任务,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公安消防机构要调动一切警力,全力投入“清剿火患”战役。

(二)全面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形成“清剿火患”战役的强大宣传攻势和浓厚舆论氛围。要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手机信等媒体,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在主流媒体上开设专版专栏,每周跟踪报道战役战况、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连续刊发、滚动播放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要深入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认真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和“入户宣传”工程,确保战役期间每个单位和每个家庭都能收到一份消防宣传资料,受到一次消防安全教育。省、市战役指挥部每月要召开一次新闻会,“

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各市要在11月9日前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部署开展行业系统“清剿火患”战役。工商部门重点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核查;教育部门重点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卫生、文化部门分别重点普查医院和文化娱乐场所;安监部门要加强易燃易爆单位和场所的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落实直接监管、业务指导两大责任,分片包干和联系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对战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动“清剿火患”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督导问责。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清剿火患”联合督查,加大暗访力度,对基础工作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相关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蹲点帮挟、督促整改。省里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火灾多发、高发地区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问题,跟踪督导验收。要强化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拿出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9要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辖区政府和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