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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认识,高度重视农业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农业开发项目工程监理是农业开发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提高农业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的一项主要措施。全系统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强化措施,合力推进农业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工作规范运作。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工程监理操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从2012年起,全市农业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由市级统一组织,由市局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1、监理单位经市农开网公开招标、市局科技服务中心组织评标、中标监理单位经考核后确定,由市农业开发局和市财政局农发办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协议书”。
2、中标监理单位凭“委托监理协议书”与各县(市、区)开发局和财政局签订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并严格按照《市农业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承担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单项工程验收等相关职责,同时接受各县(市、区)开发局和市局科技服务中心监督。
3、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监理规划以及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别报各县(市、区)开发局和市局科技服务中心备案,并按旬分别向各县(市、区)开发局和市局科技服务中心上报项目工程监理质量和进度报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将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4、监理费必须按规定计提和规范使用。一是监理费必须按规定计提,监理费提取不得超过受监工程总造价的2%。二是监理费报帐必须执行县级报账直拨制,直拨监理单位,报账进度按监理合同签订后预付50%,县级验收后付40%,市级验收后付10%。
三是报账手续必须完备。除预付50%外,其余监理费的拨付必须完善报账手续,工程竣工须经县(市、区)农业开发局、财政局联合验收,县(市、区)开发局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报账,报账时监理单位凭监理合同约定出具正式票据和相关附件(监理合同、竣工报验认可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县级单项工程验收表),监理费由各县(市、区)农发办汇入监理单位。
三、加强领导,全面提升农业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各县(市、区)开发局要切实加强对监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项目区乡(镇)、农发办等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调工作,授于监理单位责、权、利,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督查,确保监理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农业开发监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