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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意识,依法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
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实行分级登记、省市备案、属地管理的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步审核,经审查申办资料、勘察场地,符合条件的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含副本),市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签发。
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具体条件、提交的材料、设立分支机构、服务收费规定与要求,按省人民政府令53号、劳社就()30号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统一服务公示内容和基础台账,实行职业介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为展示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良好形象,方便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时辩别真假职介机构,现对相关资料台账进行统一规范要求。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公示栏(附件1)(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合法证照;2、本机构的服务制度;3、用人单位委托招用人员须知、劳动者求职须知;4、部颁《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职业介绍忌语》;5、市及各地劳动力市场监督电话;6、特别提醒)。
(二)职业中介服务基础台帐(附件2)(1、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登记表;2、求职登记表;3、用人单位招聘情况登记簿;4、受理投诉及退费情况登记簿;5、中介成功人员花名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附件式样和辖区内机构数量,组织各机构统一制作服务公示栏、印制表格。全市职业中介机构从今年11月1日起,在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服务公示栏,启用统一的表格建立基础台帐,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实行职业介绍持证上岗服务制度
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业中介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意识,加大对职业中介从业人员跟踪管理力度。各县(市、区)对本地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登记造册(附件3),掌握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县(市、区)及时做好统计,市局将根据情况组织培训考试。
县(市、区)在每年年检的时候组织职业中介从业人员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并做好记录,市局统一命题组织考试,并将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列为机构年检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与检查,实行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验制度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与检查,认真组织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日常检查主要内容:服务公示落实情况;投诉举报的整改情况等。年度审验机构,主要内容:1、公示制度落实情况;2、服务台帐建立情况;3、机构自身用人规范情况。审验从业人员,主要内容:1、以会议、讲座等形式,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知识,并组织考试;2、对专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进行审验,并做有记录(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服务机构),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必须申报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合法上岗。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实行举报投诉制度
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将省、市、县(市、区)职业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电话,通过服务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本系统内部职能机构之间及与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通报分析情况,研究监管对策措施。对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对职业介绍机构虚假信息、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等,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主动配合做好侦查工作,打击和遏制利用职业介绍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