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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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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境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人为损坏电力设施情况的发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确保人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工促、公安、发改、建设、林业、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和县供电公司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切实采取措施整合行政资源,依法行政,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积极参与,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

电力设施的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行使行政职权,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负责组织电力行政执法检查;负责协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必须报经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护线组织;负责维护电力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负责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把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的范围不得超越有关重点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四)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时安全通道所涉的林木砍伐,并协助有关建设单位执行砍伐。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旧收购站点,依法整顿和查处超范围收购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场所,坚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七)电力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负责制定和落实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负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

(八)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四、加强执法办案,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涉电犯罪。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

(二)净化电网安全环境。各乡镇要根据电力设施分布点多、面广、线长、裸露野外的特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在村组大力推行电力设施治安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专业巡线和义务巡线相结合的电力设施保护队伍,进一步整合群防群治力量,加大对电力设施密集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农村野外偏远地区等案件高发区域、地段的巡护力度。

(三)整顿废旧收购场所。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场所,坚决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线下违章植树治理。县林业局、各乡镇要合理规划乡镇绿化方案,避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对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树木所有者按照供电部门的安全要求进行修剪,对不能执行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力量进行修剪和清理。对已构成电网危害又不执行修剪、移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清除,在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五)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要求,凡我县境内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的各类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建房、筑路、造桥、爆破、开挖、取土等),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开工前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施工协议,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知电力部门安排专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五、强化措施,切实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逐一落到实处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企业必须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强化保障措施,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逐一落到实处,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一)加强管护。电力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电力企业各变电站、调度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要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生产保卫人员,要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治水平。要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计划,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要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要继续建立、完善和巩固警企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依法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成立专业巡线队伍。电力企业要成立专业巡线队伍,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要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施工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突出的地方,实施看护管理和蹲点守候,力争与公安机关一道抓获现场作案分子,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四)组织实施群防群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和宣传工作。电力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乡镇、村建立群防群治组织,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三级联防”、“四级联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依靠群众,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五)全面设立保护标志。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对重要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变电站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全面设立电力设施警界、警示、标牌等保护性标志。

(六)建立完善预警机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然因素发生电网安全故障后,要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