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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
在整体推进面上,保持水稻、三麦、棉花、玉米和油菜等5个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达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2个主要养殖业品种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主要种植品种的保险金额在每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四个档次中,以县(市、区)统一选择一个档次〔原则上在300元及以上,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和群众意愿研究确定〕,费率为5%;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奶牛的保险金额为每头4000元,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费率均为6%。在保费补贴上,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奶牛保险,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在时间要求上,7月底前要完成水稻、棉花、玉米、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的收缴及相关工作,11月底前,完成三麦、油菜的保费收缴及相关工作。
突出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和“高效农业突破年”活动,大力发展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规模猪场、规模禽场、桑蚕等高效农业保险。适时开展其他高效农业保险试点项目。在整体推进面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以上。在保费补贴上,包括高效农业在内的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区)及承保公司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扎实抓好。在时间要求上,9月底前要完成70%,11月底全部完成。年终市将对高效农业保险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核。
要进一步做好农机保险工作,力争达到“应保尽保”。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积极启动渔船、渔民保险,渔船、渔民承保面达到30%以上,具体待省相关保险条款下达后实施。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一)巩固完善联办共保模式
继续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政府与保险公司仍按6:4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农机保险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外,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
(二)坚持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
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全市统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主要种植业和主要养殖业保险严格按《年省农业保险条款(第一批)》(金融办发〔〕8号)执行;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规模猪场、规模禽场、桑蚕按《年省农业保险条款(第二批)》(金融办发〔〕71号)、《市高效农业保险试点条款(试行)(年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业保险试点几项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18号)执行。实行无赔款优待制度,对上年参保未发生赔款的农户在本期给予相应险种自交保费部分10%比例下浮的优待。
(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管理费仍按当年总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下同)的15%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承保保险公司展业等管理费用为8%(其中0.5%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市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支出);县(市、区)、乡(镇)、村行政组织推动费用为7%(其中大部分应用于乡、村)。在提取的顺序上,先将农业保险资金总额(含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按4:6比例分别转至承保保险公司和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各按15%提取管理费,即承保保险公司为6%,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9%。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农业保险当年总保费的2%再划拨给承保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和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如数划拨,不得以任何借口迟转或少转。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农机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农险办〔〕1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务核算监督体系
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按要求全面建立农业保险财务会计核算账目,专项核算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补贴、划拨、理赔资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积余,管理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结余,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金的提取、使用和积余等情况。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承保保险公司核对相关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各县(市、区)要指导乡镇农经部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础管理分户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承保、查勘、理赔到户。
市及各县(市、区)承保保险公司要对农业保险保费、管理费用和农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可与其他保险资金混用。县(市、区)承保保险公司实行报账制的,也要在报账时复印有关票据和文件,建立专门账目,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市及县(市、区)承保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资金账户余额要定期进行核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专账核算和管理农业保险保费、基金、政府巨灾风险金等,实行滚动积累、封闭运行、定向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有关账目。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继续纳入农业保险资金使用,确保有偿增值。
(五)大力推进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赔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粮食直补“一折通”发放平台,切实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大力推进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确保保险理赔及时到户。已使用的要规范流程,减少农业保险理赔资金中间层次滞留时间。同时,各地可充分利用农民负担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等农经信息资源,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到户、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有关基础工作。
(六)规范实务流程
从农业保险实际出发,突出为农服务和有利规范两个重点,根据省有关规定,制订和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实务和理赔实务规程,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规范化水平。
四、充实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并按照《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外金〔〕49号)规定不断充实该项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继续充实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小麦、油菜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10月底前将本年度投保水稻、棉花、玉米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缴资金后,要在15日内及时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
同步建立和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要按照本地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10%比例安排资金,连同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县级政府保费收入当年结余、可以用于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等,不断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各承保保险公司按补贴险种当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或进行再保险),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效性高,必须强化组织领导,抓紧组织,积极推进,加强协作,宣传发动到位、认识到位、政策到位、工作推进到位、赔付到位、督查规范到位。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宣传、农经、农业、农机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墙体标语、进村入户等各种形式和途径,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浓烈氛围,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义,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培养农户保险意识,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农业保险真正深入人心。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大力宣传农险受益的典型案例,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间要不断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办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农业保险面上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相关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预算,积极做好与省(市)的衔接工作,保证农民参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以及理赔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做好农业保险资金及巨灾风险资金的管理;承保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力量,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保险险种,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农业(林牧)、海洋与渔业、农机、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农业知识培训,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和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开办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保险险种,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要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认真开展农业保险专项督查,确保我市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还要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农民自愿投保,不搞强制保险,不得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制收取保费,不得强制抵扣农民粮食直补、农资补贴资金,村干部也不得筹收农民信用“一证通”集中贷款缴纳农民保费。
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6月上旬将本县(市、区)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及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协议(一式两份)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按月汇总上报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