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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煤矿行业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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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煤矿行业整治工作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解决我县冶金矿产品采选、煤炭经销、石材加工等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私搭乱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使三大行业逐步走上依法、规范、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冶金矿产品采选、煤炭经销、石材加工等行业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冶金采选、煤炭、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乡镇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简称县整治办,下同),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脱离机关工作,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组织冶金采选、煤炭、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整治办负责综合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切实搞好行业准入、行业规划实施,以及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煤炭经营许可等工作,并会同有关乡镇及环保、安监、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搞好联合会审;监察局负责综合整治的督导检查工作;供电局负责对整治办决定关停企业予以断电;公安局负责打击暴力抗法及停供关停采矿企业民爆物品;环保局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安监局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土局负责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偷漏税行为;林业局负责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交通局负责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水务局负责查处违法挤占河道行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财政局负责落实综合整治先进乡镇及部门奖励措施;宣传部、电视台负责做好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法院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生的涉诉案件快审快判;各乡镇是综合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宣传、摸底、统计、监管及非法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三、整治实施步骤。冶金矿产品采选、煤炭经销、石材加工等三行业综合整治,时间安排自年3月中旬至12月底,三行业整治同步实施,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排查摸底阶段(3月中旬—4月中旬)。县政府召开全县冶金采选、煤炭、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摸底排查等工作,对证照不全的矿产品采选、煤炭经销、石材加工企业实行关停整顿,并将摸底排查情况于4月15日前报县整治办。

(二)联合会审阶段(4月下旬)。县整治办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对企业相关手续、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及纳税情况进行集中审核,逐一提出整治会审意见,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审批。

(三)整改规范阶段(5月份—7月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县整治领导小组意见,对通过联合会审的企业,帮助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组织企业与县整治办签定诚信经营责任书,支持合法企业生产经营;对未通过联合会审的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份—9月份)。县整治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有关部门落实整治方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查找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做法,特别是对重点典型违法企业集中进行查处取缔。

(五)巩固提高阶段(10月份—12月份)。各乡镇、有关部门继续保持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巩固前段整治成果,提高三行业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意识,防止违法行为和取缔企业出现反弹,确保三行业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四、强化督导,严格责任。县整治领导小组将对综合整治工作各阶段情况进行定期督导,确保工作不走过场。对不按要求严格落实责任,不依法行政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造成企业负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扰、阻挠治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