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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热水应用管理实施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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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热水应用管理实施通知

一、统一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认识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技术成熟、经济性好,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市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广泛,在节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在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自行无序安装,造成较多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等问题。因此,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重视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坚持积极推广和规范管理并举的方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快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扩大覆盖面,提升应用水平,推动传统建筑向节能省地环保型绿色建筑转变。更要注重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管理水平,着力纠正自行安装、混乱无序、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使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尽快步入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迅速提升建筑物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水平,市政府决定从年至年,集中利用两年的时间,对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开展集中整治和规范活动。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业、办公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新建12层以上的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进。年上半年,试点面不低于30%,年底试点面不低于60%;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景观节点的住宅,统一列入试点范围。

(三)制订出台全市建筑太阳能利用行政监督措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规划,研究制订建筑太阳能利用技术导则和标准图集、施工工法。

(四)建立太阳能利用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的筛选机制,研究进一步开放市场,扶持本地太阳能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太阳能产业。

三、集中开展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规范整治活动

从年上半年开始,市本级和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要对城市主次干道、景观节点和重点地区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项规范整治活动。活动由市城管局牵头,市规划、建设、房管部门配合,市、区两级联动,确保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专项规范整治活动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对已经交付使用的还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已建建筑,业主需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开发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统一安装的设置方案;将设置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报图审机构审查;按审批方案实施。

(二)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已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已建建筑,其太阳能集热器设置零乱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有计划分批分期进行整改。要结合老小区整治、沿街建筑平改坡、建筑装修、建筑节能、抗震加固改造等工作,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列入整治内容,通过多种途径争取改造资金,确保规范整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严格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方式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位置屋面、墙面、阳台立面等,属于房屋建筑的公共部位,该部分的权益由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用户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确保安全,不侵害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不违反城市规划和影响市容市貌、城市景观,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新建建筑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自然条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规划设计。要根据建筑类型、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集热器的安装位置、色调构图等要求,确保整齐美观、协调有序、与建筑有机结合、和谐统一。严禁破坏建筑轮廓线和建筑立面风格,不得将集热器布置于屋面最高处、屋脊处、镂空女儿墙处、电梯机房顶处等明装处。对设置于坡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其型式宜采用与集热循环水箱(贮热水箱)分设的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其布置方式,宜采用嵌入坡屋面、紧贴坡屋面表面、下沉入坡屋面安装的布置方式;对设置于平屋面和露台的太阳能集热器,其屋面和露台四周均要设置有高度不小于900mm的女儿墙作遮挡,其布置方式,要优先采用平铺式的布置方式;对设置于阳台处的太阳能集热器,要优先采用内置式的布置方式;对设置于南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必须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时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方案,必须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时报审。具体设计方案及标准图集依据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省工程建设标准站J28-《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及我市的有关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实施的在建项目,应参照新建项目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各开发建设单位要立即进行完善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并及时办理图纸变更的各项审批手续。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本通知下发后,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太阳能集热器设置的方式及要求,做到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一体化安装、一体化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作为建设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列入工程概算,商品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列入开发成本和房价,不得向购房人单独另行收费。

五、强化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推广认定和管理

严格执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估条件和产品质量标准。新建和政府组织整治、改造的工程项目,应选用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并经市建设局统一实施备案登记。确需选用本地未取得推广认定证书的太阳热水系统产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报经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认证方可使用。

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对尚未纳入试点范围12层以上的建筑,也必须设计适合工程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要对设备安装位置、管路、固定件的预留、预埋等作出施工安排,确保后期安装和使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人员岗位前培训制度。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管理合力

加强和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与广大市民利益相关的惠民工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区两级联动,规划、发改、经贸、建设、城管、房管、质监、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形成强大合力。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和建筑太阳能集热器设置的方式及要求列为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报审太阳能热水系统图纸的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太阳能集热器型式选择、布置方式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时,对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布置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相符进行核实;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中,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列为巡查内容。

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列入审查内容,鼓励优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太阳能企业的扶持和指导,促进太阳能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品换代升级。

建设部门要参与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审查把关工作。图审机构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在图纸审查时严格把关,对报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纸与规划审批的内容及与有关规范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把关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报审项目是否已经办理完毕规划竣工核实手续及规划竣工核实手续中是否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设置核实的内容进行审核;在建筑设计行业的管理中,要求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出具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中,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会同规划部门确定推广应用的示范工程。

房管部门在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业主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考核的内容;在老小区整治工作中,将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整改工作列为老小区整治的内容。房屋产权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已审批的规划进行把关,对办理产权登记房产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布置情况与规划审批的内容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城管部门的管理重点在已建建筑设置太阳能集热器。按照职能分工,在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行为的,就其安装行为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进行巡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立案查处。

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和市场流通秩序的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伪劣产品和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