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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放氢气球安全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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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放氢气球安全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氢气球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升空气球的不安全施放将会严重影响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我县施放氢气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施放氢气球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由省气象局核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

二、储运氢气和充灌、回收气球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必须提前3天,由施放气球单位向县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核准后方可施放。

四、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和《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个人施放气球。

五、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县气象局和县政府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气象局要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涂改、仿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二)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或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及个人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三)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单位和施放气球;

(四)未经县气象局审批擅自施放气球;

(五)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七)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放、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各乡(镇)、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施放气球管理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安监、住建、工商、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巡查力度,及时消除施放气球活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