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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认识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中均确定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统计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科学决策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落实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评估领导小组(具体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人员由相关部门统计人员组成(名单见附件2),负责组织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统计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此项统计工作,解答日常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做好基层企业和单位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本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供地等相关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农业畜牧局: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林业旅游局: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有关部门要会同统计局对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二)履行职能,协调联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关系到政府的承诺能否兑现及各级政府的信誉,意义重大。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对各部门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是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完成情况数据,统计部门要在吃透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渠道。各有关部门二季度报表时间为6月18日12:00之前,以后季报时间为季后8日前,统计局在有关部门联审无误的前提下,保证按时上报市统计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有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工作。
(三)严格纪律,强化保密意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因此,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信息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非常重要也非常敏感。统计人员一定要以高度的纪律性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要强化保密意识,在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汇总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数据的知晓范围;依法为调查对象保密,统计人员不得泄露基层项目库的信息;未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评估的综合数据,不得对外,切实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数据评估与协调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评估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数据评估会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季度统计数据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评估、认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要联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评估领导小组。经审核、评估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由县统计部门报上级统计部门。数据审核、评估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
(五)落实经费,加强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是统计部门一项新的统计制度,涉及部门多、协调培训任务重,为确保统计人员全员培训并及时上报报表,财政部门对应由本级负担的必要经费作出预算安排,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严格审核,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质量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层层落实统计任务,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要熟练掌握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取材渠道,确保各项数据数出有据、数据准确。统计部门要按时采集各部门数据并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数据复核力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质量。
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调查对象是否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及时与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保持联系,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审核、修正;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违法行为,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