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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民房建设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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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民房建设管理通知

一.规划区内翻建房屋审批

1、拟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人员状况、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间数、层数、有无邻里用地纠纷等内容。

2、村里召开村、支两委会议,研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条件附后)。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

3、村、支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公示3天,村民无异议的,填写《县村镇建设报批表》,并附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报乡建管所。

4、乡建管所在接到上报的《县村镇建设报批表》申请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工作,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在报批表相应栏内填写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

5、乡政府审批同意后,乡建管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6、申请人持《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到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7、申请人持《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国土所核发的准予建设用地手续、施工方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及施工合同到乡建管所申请放样并缴纳建房保证金1000元,城南、城北沿街商住户缴纳保证金2000元,此时方可建设房屋(民房标准要求附后)。

二、新建房屋审批

(一)在规划区内的建设

1.由拟建房户提交个人申请并附村委会意见(详细程序参见翻建房屋)报乡建管所。

2.乡建管所现场勘查后报乡政府审批

3.乡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规划局审批

4.县规划局审批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拟建房户持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至国土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拟建房户持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所核发的准予建设用地手续、施工方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及施工合同到乡建管所申请放样并缴纳建房保证金2000元,此时方可建设房屋(民房标准要求附后)

(二)严禁在乡、村庄规划区以外批准建设房屋。

三、日常管理

(一)批后管理

1、申请人应在取得《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的六个月内开工建设房屋,逾期未建的,已核发的《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准予建设用地手续即行作废。逾期欲建的,应重新办理准建手续。各村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尽快备料并申请放线建房。

2、村民建设房屋一律使用乡建管所提供的图纸、做到按图施工,乡建管所和村委会应详细告知建房户应注意的事项并加强日常性管理。

3、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应在工程基础动工前申请乡建管所和村委会现场放线,严禁自行放线并开工建设。

4、建房户私自改变房屋设计内容、方位,严重影响规划形象的,由乡政府、建管所、国土所和村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下达停工通知书;拒不停工的,强行拆除并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5、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乡建管所申请房屋验收,并申请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②准予建设用地手续原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乡建管所及时填写《县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丈量发证记录表》和《县村镇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表》,交申请人在有关栏目内签名捺印,报乡政府审批备案。

6、乡建管所将房屋所有权证审批事项予以公示一个月,产权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采取乡、村共管,以村为主的方式,各村要明确一名主要村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乡建管所包村、村干部包组,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网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乡建管所包村人员应经常深入各村,联合国土所对各村监管违法建设情况予以督查,协助各村制止违法建设。各村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乡政府关于村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此项工作将纳入乡年度目标考核。

本通知内容有乡建管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