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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各县(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面上的工作已初见成效,初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还存在一些亟待整改和规范的问题:少数县(区)和部门对实施《条例》认识不深、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工作机构与人员不到位,公开制度不够完善,工作进展缓慢;有些单位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未按要求全面、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不够规范;部分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按照《条例》要求按期办理;《年度工作报告》未按《条例》规定;对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不严;信息公开的力度自上而下递减,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尚未开展等。以上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直接损害政府形象。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的必要手段,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单位要站在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精神,深刻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积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条件,在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要给予倾斜;分管领导要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充实力量,配备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的机关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继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一)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常规工作,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及时、全面、主动地公开。
(二)切实增强信息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对《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主动公开,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主动公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及编制说明,规范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要突出做好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工作力度。各县(区)政府在推进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逐步推进对各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延伸,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为基层公众获取信息提供方便。
(六)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加强全市政府集中式公开平台建设,强化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功能,认真完善本单位、本部门通过网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做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府信息服务群众的作用。
三、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随着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数量逐年增加。
(一)各单位必须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答复”、“一事一申请”原则,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对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立即组织人员并聘请专家进行会商,主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同时要做好举报受理和督办工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要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中,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文书,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范有序。各单位管理员要每天登陆全市政府集中式公开平台,除主动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外,对通过网络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纸质类申请同等办理。
四、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这种情况主要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国家重要基础数据的等。行政机关在公开这些特殊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执行。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做到该公开的主动公开、该保密的坚决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五、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的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报的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工作年度报告形式,同时在本单位和全市政府集中式公开平台上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报告要对上年度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好的经验,指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各县(区)、各单位在编制和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还要将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于每年的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对这一工作将不再另行通知。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上述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在下一步工作中,市政府办公室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办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滞后不前或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县(区)、部门及有关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将发送整改通知书、实地检查督导、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