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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气基建管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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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气基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气化”的总体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市场准入和建设管理

在我市申请从事CNG汽车加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符合《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建〔〕52号)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全省和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要求;(2)有与天然气气源企业签订的长期天然气供应合同;(3)当地有潜在且稳定的天然气汽车用户(每个加气站服务能力按500辆汽车计算);(4)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5)申请建设CNG加气母站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申请建设CNG标准加气站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500万元;申请建设CNG加气子站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我市建设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具有优先备案权;支持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国内大型天然气气源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在我市建设液化天然气(LNG)中转站或加工厂,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建设全市的LNG加气站。

二、加强天然气县域输气管道建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家西气东输工程整体规划,市政府明确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我市唯一的管道天然气气源供应企业,统筹建设、管理、经营全市天然气县域输气管道(不含西气东输工程主管道、城镇天然气管道),承担全市的管道天然气气源供应责任,并履行县域输气管道安全和保护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向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西气东输主管道上新开供气接口。对于目前全市范围内在建或已投运的且产权不属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县域输气管道,市政府支持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其产权予以收购。

三、加强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天然气建设项目管理,并切实加强对天然气设施的保护工作;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审批手续和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天然气行业管理和天然气设施保护工作,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倒买倒卖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监督,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对天然气压力容器、计量设备的质量监管,确保天然气承压与计量设施的运营质量;公安、发改、规划、燃气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私挖乱建、管道占压、盗气、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天然气基础设施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