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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目标考评及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政〔〕93号)精神,客观总结年目标工作,认真谋划年全市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目标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将年度目标考评及年度目标制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考评工作
年度目标考评工作要认真对照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要求,综合运用调查、考评、统计的方法,严格考核程序,全面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一)考评程序
1、对县(市、区)的考核
(1)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对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任务,逐项对照检查,认真总结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形成正式报告(一式5份)于2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2)考评认定。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五大类47项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结果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于2月15日前以正式公文(一式5份)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确保考评工作公正公平进行。
(3)综合评定。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对照各县市区的目标任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各项考核指标综合分析,按照目标体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综合得分,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2、对市直单位的考核
(1)自查自评。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年初签订的《政府目标责任书》,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5份)报市政府督查室。
(2)综合评定。市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依据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结果,逐项计分,计算出各单位综合得分,报市政府审定。
3、对省驻单位的考核
(1)自查自评。各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逐项进行自查,并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5份)报市政府督查室。
(2)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责任单位年初签订的目标任务,依据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结果,逐项计分,综合考核评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3)金融系统的考核认定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认定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核准汇总,报市政府审定。
(4)省驻单位和金融保险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计分办法
1、对县(市、区)的考核。主要经济发展及各项量化指标,按增量占40%、增幅占60%的比例计分,按照目标任务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增减该项分值的1个百分点;人民生活和社会指标、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指标、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指标,按照各考核认定单位考核认定结果逐项计分,综合考核评定。
2、对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和省驻单位的考核。严格按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依据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结果,逐项评级计分,综合考核评定。
(三)奖惩
1、对县(市、区)的奖励。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得分位居前列的县(市、区),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综合得分居前列的县(市、区),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工作特别突出,在全省位次明显前移的县(市、区),授予单项奖。
2、对市直单位和省驻单位的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责任目标完成较好、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工作成绩突出、业务指标明显上升,在全省排序明显前移,某方面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单项奖。
3、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总结中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年目标制订工作
年是加快富民强市新跨越的关键一年。年度责任目标制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围绕贯彻落实市三次党代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谋划全年工作,科学制订年度目标,力求年度目标更符合我市实际,更有助于推动追赶跨越发展。
(一)县(市、区)目标制订
年度县(市、区)目标管理体系由市政府研究制订。各县(市、区)政府自订本县(市、区)的责任目标(方案),市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年度责任目标(方案)归口协调后,2月底前将协调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按照省政府目标办要求,从年开始,省直管县责任目标由省政府组织制订。
(二)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目标制订
1、目标体系。一是重点工作目标。根据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确定市直单位分别承担的重点工作,每个单位一般2项。二是日常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年度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安排,本年度抓的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等内容,由各单位根据职能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每个单位不超过4项。三是共性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2、制订原则。一是目标内容设置要言简意赅,严格控制目标数量。二是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无法量化的,尽可能提出形象进度和完成时限要求。三是业务相近的单位,目标设置尽可能统一规范,增加可比性。
(三)省驻单位和金融保险部门的目标制订
1、省驻单位的目标制订。由各单位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具体办法、原则和要求参照市直部门的办法制订。
2、金融保险部门的目标制订。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统一制订,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
3、省驻单位和金融机构的目标,要体现为追赶跨越发展做贡献的要求,应包括体现对支持的贡献目标、内部工作业务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
(四)方法步骤
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制定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各责任单位拟定的年度责任目标,于2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统一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