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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市区(即区、开发区所辖的城市区,下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市区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是市区唯一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关,其他房产管理部门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资格。区政府、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不得颁发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规范的重点内容和工作程序
重点内容是规范整治区政府、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区范围内自行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从即日起开始至年9月底前结束。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区政府、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区已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分别由区政府、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汇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
(二)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属手续齐全并依法交纳各种税费的,予以换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所有权证》;属手续不全或少缴、漏缴有关税费的,需完善手续并补缴有关税费后,方可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补缴税费标准按原发证时的规定执行。对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证件不全,且无法完善手续的,不予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对其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市区房屋产权登记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规范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秩序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三名同志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规范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处置工作,办公地点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政府、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摸排,分类登记,依法做好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妥善合理处置,全力推动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