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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政办〔〕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加强“瘦肉精”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全国首家食品名城,又是生猪养殖、调出调入大市,加强生猪及猪肉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现一点疏忽。“瘦肉精”问题事关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产业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一定要认真对待,绝不能无动于衷、麻痹大意。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认识“瘦肉精”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极端危害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最扎实的作风,切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确保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一)强化养殖环节监管。畜禽养殖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是全过程监管的重中之重。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作用,对行政区域内畜禽重点是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严禁养殖企业(户)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和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及假劣投入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生产档案,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对用药、用料等各项记录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对供京、供沪生猪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人员实行“一对一”驻场监管。广泛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确保生猪生产安全。
(二)加大监测检验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及时掌握和科学评估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监测同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栏前要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的比例不少于2%,严防有问题生猪出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结果进行抽检,收购前对每户、每批出栏的生猪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5%,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屠宰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检测比例不少于2%,要有规范的档案记录。动物检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检,至少每月抽检一次,抽检比例不少于2%,严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三)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监管整治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
(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监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督导检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严防“瘦肉精”中毒等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合力。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等兴奋剂类药物和添加剂的监管,严防“瘦肉精”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定期不定期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严防含“瘦肉精”猪肉及其制成品进入消费环节。
畜牧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投入品-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的检查检测工作,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依法查处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对经营饲料、兽药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度。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的“瘦肉精”检测,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和生猪经纪人的执照管理,严厉打击收购、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对猪肉及其制成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检测力度,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公安机关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根据《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把“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