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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就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铁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铁矿位于县、市、市交界部位,为采选联合企业,已探明地质储量2.5亿吨,建设分两期进行,总服务年限为45.5年。目前,一期工程正在全面推进,预计年年底试生产。该矿是我市规模最大、唯一进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也是全市重点项目之一,地质构造复杂,入井作业人员较多。做好铁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铁矿主体企业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铁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落实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铁矿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要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三)落实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责任。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技术规范,完善各项安全规程,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因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四)落实企业安全专业管理责任。要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三超”等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整改到位。
(五)落实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要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落实对外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责任。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前要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如使用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符合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持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落实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责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认真制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保障标准化工作顺利进行,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等标准进行考核,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
(八)落实企业班组安全管理责任。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九)落实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矿区水文地质勘查,完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方案,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完善采空区充填接顶工艺和技术措施,提高充填接顶效果,提高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生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县(市)、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铁矿安全生产工作环境负责协调和管理。
(一)有关县(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铁矿安全生产工作环境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把铁矿安全生产工作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周边环境以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铁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对铁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四)监督检查铁矿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铁矿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铁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铁矿的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周边环境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协调。
(七)参与铁矿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铁矿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督促铁矿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铁矿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依法规范和整顿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负责铁矿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对铁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依法查处铁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铁矿项目的稽察,研究提出改善铁矿项目建设环境、促进铁矿项目建设的措施和建议,跟踪分析铁矿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铁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环保部门承担铁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铁矿项目建设的环境管理工作。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铁矿名称核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工作,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市政府安委会的通知,依法暂扣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六)市公安部门负责对铁矿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使用及相应存储的安全监督管理,许可爆破作业人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铁矿停工停产期间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收缴到位,负责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品行为。
(七)市供电部门负责铁矿用电管理工作,保障其正常电力需要,负责按照当地政府或安委会的书面通知,对铁矿按规定实施用电管理。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规范铁矿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及时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
(九)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上述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调查处理。
五、严格铁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铁矿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视原因、情节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