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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政办〔〕108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近几年,我市畜牧业迅猛发展,畜禽存出栏及畜产品消费快速增长,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频繁,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于从根本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自年乡镇机构改革乡镇畜牧机构撤并后,全市目前仅有3个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站,与我市畜牧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无法承担繁重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工作
根据国发〔〕15号和政办〔〕108号文件精神,各地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中,要坚持“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加强力量、适应需要”的原则,按照“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建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的要求,对未设立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未覆盖的乡镇,要确保2012年3月底前建立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按乡镇设置,并从执法力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市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完善机制,扎实做好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到人。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抓好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所辖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并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工作。乡镇或区域性畜牧兽医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要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县(市、区)政府和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办公场地和场所,将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占地及房屋等无偿划拨新设置的畜牧兽医站;原站无法划拨的,由乡镇政府在合适的地点无偿划拨办公场所和房屋,也可由乡镇政府出资新建畜牧兽医站。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派驻乡镇的人员及工作、建设经费等列入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三)强化督导。为促进乡镇或区域性畜牧兽医站建设,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