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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招标方案核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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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招标方案核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经济发展局)、委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范围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程序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业务科(股)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以上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初审会签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申报项目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申报项目招标方案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函);公开招标委托书;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复印件或组建文件;项目法人或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

委托招标需要提供的材料:委托合同或者委托协议(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招标机构法人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招标机构相同或相似类型业绩材料。

自行招标的需要提供材料: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内设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名册;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并提交证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在满足指定媒介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申请中央投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跟踪项目招标方案实施情况,重点监督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媒介、招标机构等内容进行招标。一旦发现项目法人擅自变更招标方案的,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此文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发改政法〔〕252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