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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烈士纪念设施是缅怀革命先烈,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近年来,我市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部分县(市)的烈士陵园经过维修、改造和新建,整体面貌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部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分布零散、设施陈旧、破损严重、缺乏管理。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协调,与弘扬先进文化、培育民族精神的社会需要不相适应。为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文〔〕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我国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县(市)、区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通过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广泛宣传、共同努力,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年开始,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力争在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工作,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基本建立起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当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总体安排,综合考虑各种原因,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分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是以人为本,尊重习俗。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墓动土迁移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在集中迁葬前,各县(市)、区要与烈士亲属逐一协商、签订协议,并组织烈士亲属参观集中安葬点的平面效果图和现场实景,让烈士亲属放心。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把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改造与当地的城镇建设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科学规划散葬烈士集中安葬的地址、搬迁和建设,不但布局合理,还要有助于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形象。在改扩建工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注重设计的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力争把每一个抢救保护工程建成精品。
四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中国共产党建党周年,结合“清明节”、“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向社会广泛宣传抢救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烈士墓动工迁移过程中,要适时通过工程进度,确保得到烈士亲属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保存资料,建好档案。实施抢救保护工作,告慰英烈,教育后人,功在千秋。各县(市)、区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发,注重保存好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好整个过程,记录下每一个感人的细节。同时,各地要建好相关档案,确保每一位烈士都有一份详实丰富的档案材料。
六是强化制度,规范管理。散葬烈士集中安葬后,后续管理工作要跟上,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强化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建设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日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三、多策并举,全力推进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新市民〔〕38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和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无错误。要按照要求,把握工作进度,如实填报各项信息,确保年5月20日前,及时准确地把普查信息录入到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系统,为全面实施抢救保护工程打好基础。普查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要立即着手制定本地区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于年6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
(二)加大投入,切实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普查数据资料、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足额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省、市财政将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地方财力差别等情况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全面部署,抓紧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各县(市)、区要根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对无人管理的,按其规模分类保护,规模较大的烈士墓群就地改建成烈士陵园;规模较小的以乡为单位适当集中,当地有烈士陵园的迁入烈士陵园安葬,没有烈士陵园的在烈士墓相对集中的地方修建烈士陵园。对乡镇管理的,原则上就地改造,完善相关设施。对烈士亲属管理的,在协商的基础上,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或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抢救保护工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年下半年选择一批基础好的地区先期开展一期工程,力争在年10月1日之前完成全部抢救保护工程。
(四)加强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管理保护机制。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情况,将其纳入相应的管理保护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力量,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切实落实好各项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和烈属十分期盼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各县(市)、区要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充实工作力量,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注重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完善工作方式,确保每项工作有序进行;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为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高标准完成。各县(市)、区民政局于每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市民政局报工作进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