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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一系列盐业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部分中小型饭店、工地食堂和食品加工业存在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使用的恶劣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盐贩销活动,有效遏制工业盐流向食盐市场势头,确保食用盐安全,巩固和扩大我市防治碘缺乏病的成果,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加强工业盐管理、严防流向食盐市场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业用盐购进渠道
按照国家盐业法规、政策规定:两碱(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我市工业用盐厂家除新中化工厂、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属于两碱企业外,其他厂家的工业用盐均由我市的盐业公司组织供应。各工业用盐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盐业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渠道外私自购进工业用盐。
二、严格工业用盐供应制度
盐业公司要严格工业用盐供应制度,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点对点”供应销售,建立工业用盐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完善销售台帐,核实销售情况,实行工业用盐销售跟踪监管服务。盐业公司不准向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腌制业、餐饮业、渔业、养殖业等供应工业用盐,严防工业用盐流向食盐市场。
三、加强工业用盐运输环节监管
盐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盐业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业用盐运输环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对于擅自违法运输工业用盐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防止工业用盐流向食盐市场。
四、加大对违法营销工业用盐行为的打击力度
盐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质监等部门联合,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腌制、餐饮服务用盐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点对学校、工地、旅游场所的食堂及流动餐饮摊点的用盐情况进行抽查检测,一旦发现工业用盐流向食盐市场一定要严厉查处,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工业用盐单位不得私自销售或转售工业用盐,不得将工业用盐投放到食盐市场,不得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使用。一经发现要根据盐业法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