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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毒麻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切实提高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第三、第四、第五章中关于麻醉药品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麻醉处方的书写、调配、核对、毒麻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存储等规定。要认真做好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取、使用、空安剖回收等方面的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措施落实、责任明确。要做好对本辖区、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定期点评工作,做好动态分析,建立异常用量使用的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核实,逐级上报药品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逐条对照《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要点》(见附件1),查找本辖区、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中的漏洞,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警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单位务必将检查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1月25前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毒麻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