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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工业园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社会事务局,车站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由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制度,强化培训,落实责任。
二、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包括报送使用计划,新证领取、发放,废证回收、清理,信息资料统计及相关人员培训等。市妇幼保健所对《出生医学证明》要明确专人负责,专帐登记,专库储存。各县(市、区)卫生局亦可参照委托管理,但须将受委托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报市妇幼保健所备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补发只适用于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核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卫生局。
四、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和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而进行的补发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补发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或补发前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使用)(附件1)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登记表(卫生行政部门使用)(见附表)”按要求认真做好签发登记,登记表自年7月1日起使用。
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认真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空白证件保管、签发、印章管理三个环节应由专人分别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出生由接生人员签字后专人签发,医疗机构外出生(或被盗、遗失等)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签发的原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八、各县(市、区)卫生局应认真清理年以前的废证并于年6月30日前将废证上交市妇幼保健所,同时,于每年元月31日前上报本辖区内上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年度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
《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公民出生的法定身份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严格履行办证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有违法办证,将视其情节取消个人和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