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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学校、市第二卫生职业中专,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省《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市卫生局制订了《市农村卫生人员年培训方案》(以下分别简称《培训计划》、《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培训任务和职责分工,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分工,分级实施
本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分为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药剂人员培训和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三项,其中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理论学习由省卫生厅安排(30天),省职工医学院卫生人员培训中心具体实施;进修学习由市卫生局安排(100天),市内23家医院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乡镇卫生院药剂人员培训由市卫生局安排(10天),市卫生学校承担培训任务。乡村医生理论(30天)和进修学习(60天)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安排。城市区乡村医生的理论学习统一安排在市第二卫生职业中专进行。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和我市承担本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要求和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重点做好方案制定、培训组织、教学评价、学员审定、培训档案建立、乡村医生培训机构确定和总结评价等工作。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医疗单位,要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培训教案,科学设定课程、课时,安排好任课教师,切实做好理论及实践教学、学员管理、考核评价、生活安排和培训资料收集等工作,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培训印迹有据可查。
三、严格管理,确保效果
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和医疗单位要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考核和请销假制度,切实做好学员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培训期间,学员请假时间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或带教老师批准,2天以内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2天以上由学员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批准。请假时间达培训时间五分之一以上的,终止其培训资格,除全市通报批评外,三年内不再安排外出进修学习。
各县(市、区)培训实施方案和各类培训人员名单请于3月14日前报市卫生局农卫科。有关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评估方案,请从市卫生局农卫科公共邮箱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