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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农村与社会事务局,区、区社会事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中心,市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保证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治疗、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二、许可监管
按照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受理、审查、发放许可证书,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一)许可管理
1.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含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含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3.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含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二)科目登记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执业登记部门,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通报情况和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登记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核准到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
(三)日常监督
1.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城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管辖医疗卫生机构(含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对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的受理与校验由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并将校验情况及时通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政管理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对广大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管理工作。卫生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监管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加强动态管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放射诊疗防护和医疗安全负责。
(二)严格准入、加强监管。要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设定的许可条件及有关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严格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准入关。严厉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执业登记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良好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使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一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规范其放射诊疗行为,确保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受检者的安全。二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使卫生监督员熟知放射诊疗许可条件、程序,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诊疗防护知识,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