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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号)、《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人〔〕9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公务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务员考核工作是《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各级各单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执行《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切实搞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通过年度考核,促进公务员进一步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执政为民的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严格考核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五)严格考核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进一步细化各考核等次的标准,突出工作实绩,精心组织实施,真正体现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客观公正。单位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个人总结、述职述廉;2.单位组织综合性民主评议;3.主管领导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建议;4.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6.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7.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做好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已经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的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要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绩效考核工作结合进行,适时简化年度考核程序。
三、严格控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加强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管理,充分发挥优秀等次的激励导向作用。
(一)县(市、区)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要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变干部作风推进环境创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32号)文件要求,根据“福民强市”目标考评情况确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没有认真开展平时考核工作的单位,降低其优秀等次比例。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二)市直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
1.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2.市直委局在“福民强市”目标考评季度单项排名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2%,三次以上排名末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0%。
市直委局在“福民强市”目标考评年度单项排名中:排名末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0%;排名后二、三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2%;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0%;排名前三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为20%。以上单位须正常开展平时考核工作,完成公务员培训工作任务。
3.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已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的优秀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上浮。
4.本年度没有开展平时考核、未完成公务员培训工作任务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1%。
5.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决策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6.驻村工作人员、下派社区人员的年度考核单独进行,优秀等次比例单列。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单独进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15%。
7.未按规定进行公务员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备案工作的单位,公务员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暂缓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
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核算,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占用一般工作人员的优秀名额。
对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备案。
四、做好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考核工作管理职能,坚持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考核工作程序、确定的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重点是对优秀等次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情况的检查。通过审核备案,全面掌握考核工作情况,总结考核经验,严格考核纪律。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未经考核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其考核结果不得作为工作人员职务级别晋升、工资调整等事项的依据。
市直各单位考核结果备案上报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通过考核软件打印)各一式两份并上报考核数据电子版、《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2)。
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上报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通过考核软件打印)各一式两份,上报考核数据电子版。
五、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
公务员考核工作是评价公务员工作实绩、行政能力、政治素质的主要途径,也是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基本依据。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创新管理,完善机制,全面促进公务员素质建设和能力提升。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审核在年月15日-月30日期间进行。未经审核的单位,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对该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不予备案。政府系统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党群系统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时须提供:《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册》,单位平时考核工作小结(附相关材料)及有关文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二)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市直各单位应在2012年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2012年月底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年度考核结果按系统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各县(市、区)的年度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应在月底前按系统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上报备案。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对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单位比照执行,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结果一并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