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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政〔〕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和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就业〔〕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到今年7月底,针对至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摸底调查和就业帮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对近三年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统筹各类就业资源,对他们进行就业帮扶,让每一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分别得到至少一次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力争做到只要不挑不拣,都能找到工作岗位。
二、调查对象范围
档案在市(县、区)高校毕业生接收部门保管或档案未在市(县、区)保管但已在市(县、区)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至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次调查统计未就业状态时间截止点为年6月30日。
三、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统计、县(市、区)人社部门汇总审核的方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积极争取乡镇(办事处)政府的支持,确保调查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四、工作内容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对本辖区到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全面普查,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活动。
l.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院校、教育类别、居住地址以及是否曾经就业等详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为实施具体的就业帮扶提供基础性数据。各地要确保调查数据来源准确,真实有效。
2.政策宣传。在帮扶工作中,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组织专人分类宣讲国家、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宣讲我省和本辖区促进就业创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正确看待面临的就业形势,树立务实的择业就业观念,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和勇气。
3.结对帮扶。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求职意向,结合本辖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尤其要对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提供岗位信息、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使他们都能尽快找到工作岗位。
4.创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在创业初期,要在项目开发、手续办理、场地租赁、专家咨询等方面提供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们通过小微项目创业。
5.技能培训。对于在帮扶活动期间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在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使他们能够通过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本领,为今后的就业创业打下基础。
6.失业登记。按照《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并将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使其今后继续享受各项就业和帮扶政策。
五、工作要求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能否顺利实现就业,关系高校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和就业帮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加强与各县(市、区)密切协作,主动对接,加大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全力以赴把这项工作作为年为高校毕业生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和帮扶工作(3月9日前上报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做好调查及帮扶情况的统计上报。请于年7月15前将情况总结和统计表(附件2、3)上报市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