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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事故排查统计上报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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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事故排查统计上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单位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关口前移,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安委〔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的认识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彻安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是保持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为“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切实提高对做好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媒体公示工作的通知》(政〔〕124号)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系统化长效机制。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上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系数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或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办〔〕36号)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督办单位;督办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程序及时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媒体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的程序和时间,分级上报各自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统计表》(附件1)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附件两种形式报至市教育局安全办。

此项工作开始后,不再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办〔〕93号)要求上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做到逐项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并切实按照时限和要求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单位于2月25日第一次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时,一并上报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机关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各自管辖和业务范围内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认真履行隐患排查、上报、整改职责,尤其是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严肃追究。

(三)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将作为一项安全重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排序,年底作为评选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