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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为认真贯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版))局部修订条文的要求,加强我市建筑钢筋质量,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对进场钢筋复验,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版))第5.2.1、5.2.2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3.9.3条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使用的加工钢筋纳入管理范围。凡是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必须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版))第5.3.2A条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对断后伸长率和重量偏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版))第5.3.2A条规定的建设、监理单位应立即责成施工单位全数退货,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加强钢筋加工的管理,检测单位要对送样钢筋从严检测,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自查活动,全市所有在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对有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及委托加工的钢筋进行复试,并将自查情况、复试报告和钢筋加工情况统计汇总(见附表,同时报送电子版)于3月15日12时前报建设大厦1705房间。自查期间,设立受理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钢筋的举报电话,。我站将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