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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迁址所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因单位迁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单位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迁址涉及资产的清查与移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工作
(一)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赋予的职责,提前介入政府拟接受单位的资产清查与移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资产清查移交。
(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整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迁址所涉资产。市事管局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原市政府机关大院各单位的迁址工作,做好迁址单位有关资产的产权界定、权属登记、清查登记,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迁址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员、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查移交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资产交接。
(四)迁址单位要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财统〔〕1号)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编制相关报表。
(五)迁址单位要依据资产清查结果,提出资产移交意见,编制相关报表,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办理移交手续。
二、资产清查与移交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迁址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与移交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迁址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未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严禁借机私分财产、隐匿财产。对于在迁址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