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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市级居民医保政策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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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市级居民医保政策通知

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由原来的55%,提高为60%;

一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为70%。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为70%。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居民第一年参保的为4.5万元,连续参保两年的为6.5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为8.5万元。

三、将部分病种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其报销办法参照住院的标准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病种:急性肺炎、急性脑出血、心肌梗死、消化道溃疡穿孔、猝死、消化道出血。急诊抢救病人在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四、提高门诊大病报销待遇:将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为60%;扩大门诊大病范围,将乙型、丙型肝炎病人使用干扰素纳入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按照门诊大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大学生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毕业后在省外就业的,按当地医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仍可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完善大中专院校门诊统筹政策:

(一)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标准从每学年每人15元提高为25元。

(二)扩大门诊统筹基金使用范围:可用于患病或发生意外伤害学生在医保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的报销,还可用于对因意外伤害身残、因病或意外伤害身故学生的一次性补助。对门诊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学校,可用于组织参保学生体检。门诊统筹基金不得用于未参保学生。

(三)完善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报销时,凭医保证住院直接结算的,应出具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由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应出具专用报销收据原件。一个学年内同一学生报销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应由学校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2.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一次性补助时,5000元以下的,由学校在补助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享受补助的学生应出具相应的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同一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补助。

3.门诊统筹基金用于组织学生体检时,学校应制定出体检方案,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四)单独建立门诊统筹的学校,参保学生应在800人以上,具备门诊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条件。

(五)未单独建立门诊统筹的学校,由医保经办机构每学年按照每生25元的标准从医保基金中列支,建立在校学生医疗补助基金,统一经办管理,包干使用。在校学生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对患病或发生意外伤害学生在医保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的报销,对因意外伤害身残、因病或意外伤害身故学生的一次性补助,以及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情况。在校学生医疗补助经办业务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