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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居工程统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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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居工程统计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及时掌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决策服务,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需要,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咨询服务。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三、组织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工作。各县区统计局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市农牧局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季后7日前按制度规定内容向市统计局报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列入日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数据采集、归纳、汇总、分析、审核等基础工作,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在汇总各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之后,要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加强培训,确保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的培训,逐步提高基层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保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以保证工作需要,同时统计部门要厉行节约,保证经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