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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各单位:
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35号);1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政办传[]158号);11月17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暨消防工作紧急调度会议”,对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两个《通知》及全市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刻汲取近期国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目前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集中,各种庆祝集会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彻底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实际,立即行动,认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各县区要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确保不留隐患。要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汲取上海“11.15”火灾事故教训,摸清高层建筑及其消防安全现状,清楚高层建筑火灾救援设施装备底数,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冬季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要针对冬季火灾特点,采取公告、媒体专栏、公益广告、警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开展警示教育和消防常识宣传,曝光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着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教育培训活动,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同时要统筹安排,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危化物品、海上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春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