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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11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集体土地流转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充分利用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有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开展村镇地籍调查,查清农村集体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地籍成果上图入库,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乡(镇)、村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变更登记,逐步实现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动态更新,全面提升地籍管理水平,提高地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程度。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一)年下半年,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二)年年底前,各县、区完成所辖区域内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将暂停其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三)年年底前,完成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四)年年底前,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五)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地籍信息系统,做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动态监管。
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3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公安、民政、财政、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资料的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资料。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权源资料。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法依规操作
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籍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土地确权登记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县、区要深入研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稳定的原则,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理解与配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规范调查队伍,提升地籍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争议调处
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从维权维稳、改善民生出发,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确权创造条件。要建立健全因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登记确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要将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贯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