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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使用安全,有效防范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集中安监、城管、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力量,在全市开展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违法充装“螺丝瓶”和过期钢瓶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查处的“螺丝瓶”、过期钢瓶做强制报废处理。自通告之日起,钢瓶检验单位不得对检验有效期已满的“螺丝瓶”进行检验,必须做报废处置。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手续不完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责令停止运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三、严厉查处非法“倒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它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对流动“倒灌”商贩,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检查,对未取得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进行查扣,没收“倒灌”工具和钢瓶;对于私自在居民区设立“倒灌”窝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严禁充装非自有钢瓶,不得向流动或固定非法“倒灌”的商贩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五、安监、城管、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对违反气瓶安全法规及本通告之规定,继续充装、检验、改装、使用过期“螺丝瓶”和过期钢瓶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本通告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行动,明确责任,做好本次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七、专项整治相关部门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