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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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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

市局相关科室,市区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体检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是《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规定的法定义务。为做好今年的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市区内的体检工作由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市五院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制定措施,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严格按照《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体检,确保体检质量。如出现漏检缺项、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年度体检工作在月20日前结束,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工作,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再办理。各单位的具体体检时间请与市第五人民医院联系协商确定。各单位可在五月上旬与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取回体检表。

三、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视力和辨色力检查(检查结果在《体检表》“其他”项中填写),凡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下的,视为体检不合格,须调离该工作岗位。

四、《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两份(须打印并报送电子版),由所在单位在体检前填写,本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五院一份。表中的“工种”栏应按GMP、GSP中的规范名称填写,“工作单位”应写全称;体检人员须交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无照片或者尺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办理健康证。

五、市五院负责《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体检表》和《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表》的填写,并在体检结束后5日内报送我局法规科。《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和顺序应与《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体检表》一致,加盖市五院公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对于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市五院应在1日内将不合格人员体检表报送我局法规科。

复查人员体检表要求详细记录复查项目、检查结论、检查医师姓名及检查日期。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定专人负责,主动与市五院联系体检时间,报送体检人员名单,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市区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于月10日前到政策法规科领取本通知,以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