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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各常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日常工作,对保证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但通过近几年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来看,全州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及时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突出表现为有件不备、迟备、漏备甚至不报以及备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全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各常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及省管驻州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的法制机构还应对本地区各乡镇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和审查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各常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及省管驻州各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和意见等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责任机构、责任人和备案时限。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各常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及省管驻州各单位要指定法制机构或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负责备案的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严禁迟备、漏备,对超过备案时限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进行通报。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各常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及省管驻州各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文、起草说明等纸质文件装订成册(详见附件1、2、3、4),一式5份报送至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完善审查程序,建立审查档案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台帐。台帐基本内容包括备案单位、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备案时间、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情况、文件份数、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见附件5)。
(二)规范受理登记和审查程序。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的法制机构收到备案件后,要对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登记,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正式受理。在实质内容审查过程中,对有问题的文件要与发文单位进行沟通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的问题和提出处理意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向发文单位反馈。上述受理和审查程序要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表》(见附件6)。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每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束后都要单独形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审查工作表,与备案单位协商、沟通的书面文件,责令纠正、自行纠正或撤销的文书、文件以及改正后的文件等。
三、落实制度,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地区和各单位应当从本年度起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对本地区和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然后将“拟废止”或“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3、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4、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要予以修改;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四、监督检查,严格统计通报制度
各报备单位在年终时必须填写《××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表》(见附件7、8)报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法制办将不定期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对有件不备的地区和单位将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