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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开展行政强制清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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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开展行政强制清理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正确有效实施,做好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5号)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人大常办字〔〕117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府法函〔〕120号)要求,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和州政府各部门制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内容: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重点清理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和州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授权、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和州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由各制定机关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负责清理。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州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报州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州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和认定,并负责统一汇总。

四、工作要求

1、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确保全州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各项清理任务。

2、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按照清理范围和内容对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审查和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3、各地区和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州政府法制办的沟通与联系,注意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遇到有关清理内容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州政府法制办反映,州政府法制办将及时组织研究并予以反馈。

4、各地区和各部门请按照清理结果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意见建议表》,于年月10日前报送至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