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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政办[]235号)精神,积极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并尽快落实完成全州此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要强化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必要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牧民充分认识加快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对发展农牧区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老年基本生活、解除其养老后顾之忧,更好地为农牧民提供医疗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县要坚持“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并结合自身实际自愿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并尽快落实完成。
三、各县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资助本县乡村医生踊跃参保,解决乡村医生“老有所养”问题,积极推动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其资金按照资助的方式记入个人帐户。
四、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发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63号)执行。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工作,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全州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