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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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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告

为了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效控制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过程中对城市道路和环境的污染,确保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巩固创卫成果,现就加强建筑物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物料,是指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城市绿化等过程中使用的砂石、水泥、土方、混凝土、涂料等散体物料。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城市绿化,河道、市政设施清淤、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二、本通告所指的运输车辆主要包括: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商砼企业运输车辆;经营性货场、堆场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途经城区的运输建筑物料、矿石、煤炭(渣)等的车辆。

三、从事建筑物料、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要求车箱板必须牢固密闭,无破损变形;运输时必须采用蓬布苫盖等密闭措施,严禁运输途中撒漏、飘散和扬尘污染;商砼企业运输车辆必须车容整洁,并采取必要的防漏措施。

四、从即日起,市区内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实行限路线、限时间、限车速、限载重的“四限”管理。

(一)建国路、大众街、共和路、花园南街、花园北街、南小街、北小街、翠南路、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东关大街、长江路、黄河路、同仁路、西关大街、五四大街、冷湖路、昆仑大道(共和路口至同仁路口)、七一路(报社路口至建国路路口)等道路禁止核定载重量4.5吨以上(含4.5吨)的运输车辆通行。

(二)运输建筑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在上述道路通行时间为凌晨0:00至7:00。

特殊情况需用4.5吨以上车辆以及规定时间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须到辖区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

(三)团结桥以西、柴达木路(湟水路)以东、祁连路(互助路)以南、南山路(南川东路、南川西路、香格里拉大道)以北范围内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其他区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同时,上述区域内禁止运输车辆鸣号。

(四)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装载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五、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车辆临时通行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并做到车容整洁,礼让三先,文明行驶。

六、加强对城区建设工地的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拆迁)工地一律围档施工,并保持围档整洁。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和设置冲洗装置,运输车辆必须经清洗后方可出场。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行驶污染路面的,视为遗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降噪”措施,严防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与所在地区的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签订环境卫生、控制扬尘和噪音污染的责任书。

七、实行工程证件办理部门间相互备案制度。从即日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建筑工地车辆临时通行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时,须在建设、房产、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同时备案。未取得其他“三证”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必须按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八、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以及从事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额度予以处罚。

九、各级城管、建设、房产、交警、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管理,强化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保证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秩序良好,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十、广大市民群众应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群策群治的力量,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形象,不断推动“创模”和“创城”活动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