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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燃气供暖价格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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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燃气供暖价格通知

地区各供暖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11号)精神,国家发改委从今年月1日起已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为承接消化国家天然气调价对供暖经营企业成本推动上升的影响因素,同时解决燃煤集中供暖企业供暖价格与成本倒挂的问题,根据我委对上游天然气调价幅度和燃煤价格上涨对供暖企业经营成本影响的测算审核,按照每吨位锅炉耗气量、承载面积和供暖时间等数据的测算,为做好年地区冬季供暖工作,保证供暖企业的正常运营,经年月30日由我委召开的关于调整地区冬季燃气、燃煤供暖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地区冬季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燃气及燃煤集中供暖价格

1、居民燃气供暖价格根据上游天然气调价额度按照等额顺调计算后,从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供暖价格由原每月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4.90元,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60元。

2、为解决燃煤供暖遗留的成本倒挂问题,保持燃煤与燃气集中供暖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燃煤供暖价格由每月每平方米3.8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4.60元,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80元。

居民集中供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二、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

根据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要把居民取暖用气和集中供暖用气(非居民)区分开”的要求,我委在下发《关于调整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中已单独制定了非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即调价后非居民用户(指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暖用气价格为1.48元/m3〕;对于混合供暖的非居民用户的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4.90元/月.㎡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

非居民集中供暖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的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三、相关规定

1、我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限从每年月15日至次年月15日止,供暖期为6个月。

2、高层、小高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3、本次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后,各供暖经营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在供暖期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对于因供暖企业造成的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单位在收取住户冬季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具体减收幅度双方协商议定。

4、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的政策需要,加快落实承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措施,缩短调价阵痛期,减小社会震动面,在今后国家出台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措施时,当我市承接出台的上游天然气调价金额与国家上游气价调整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即等额顺调,不再另外加价时),我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的调整,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审议,届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时间界点的联动调整。

当我市拟出台的天然气价格调整金额和幅度高于国家出台的价格金额和幅度时,拟出台的调价方案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拟调价方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5、本通知所调整的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从年月15日实际供暖时间起执行,此前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调整和制定地区冬季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08〕462号)停止执行。

6、上述规定的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7、本《通知》规定的有关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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