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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11号)精神,国家发改委从今年6月1日起已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同时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827号)要求,为承接消化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上调对我市天然气供气企业的影响,经年月30日由我委召开的关于调整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1、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按照省发改委《通知》要求,每立方米顺调0.23元,不执行上浮10%的价格政策。居民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8元;居民家庭壁挂锅炉采暖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0元;居民综合平均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为1.34元(炊事与锅炉用气按2:8比例计算)。
2、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顺调0.23元,不执行上浮10%的价格政策,居民集中供暖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0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0元。
二、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463号)要求,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对我市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的集中采暖用气价格以调价前的居民采暖气价1.07元/M3为基价,每立方米顺调0.23元,不执行上浮10%的价格政策。即供暖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07元上调为1.30元。此外,对上述用户的内部食堂用天然气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即每立方米气价为1.48元。
2、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的政策需要,加快落实承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措施,缩短调价阵痛期,减小社会震动面,在今后国家出台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措施时,当我市承接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气(含分户和集中采暖气价)调价金额与国家上游气价调整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即等额顺调,不再另外加价时),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含分户和集中采暖气价)的价格调整,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审议,届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时间界点的联动调整。
当我市拟出台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金额和幅度高于国家出台的居民用气价格金额和幅度时,拟出台的调价方案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拟调价方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时间
本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含分户和集中采暖)价格的调整按市发改委下发文件时间执行,居民用户不承担补交今年月1日后新购气量国家上游调价的价差。
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并在营业场所将本《通知》价格及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如违反规定标准,擅自提高规定销售价格,价格检查机关将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规定的有关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