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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直有关单位纪委,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年月日州发生的7.1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地震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各区县、各单位、社会各界、各级干部和各族人民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正在往灾区紧急调拨,加强对这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管,对于确保灾民救助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恢复重建家园,推动抗震救灾工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真正把变成支援抗震救灾的后方基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想灾区之所想、急灾区之所急、视灾区群众为亲人,视支援灾区为己任,深入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察职责,严肃党纪政纪,保证中央和省、市抗震救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灾区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募集救灾款物的合理使用
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重点制定和执行救灾款物筹集、分配、调拨、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帐目清楚,保证救灾款物管理规范、运行简捷、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漏洞。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使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全市接收的救灾资金要统一调拨使用,任何单位无权擅动,确保有限的救灾款物用到灾民最急需的地方。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款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捐赠款物。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公开名称、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通过上述可开展救灾募捐的部门和社会组织送往灾区,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打击。民政部门要对捐赠情况进行及时汇总,逐级上报,及时统一公布抗震救灾捐赠动态。
三、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就会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明纪律,坚决查处。审计部门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筹集、调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调拨、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拨付资金、捐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临危退缩的,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将协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情况的进行专项检查。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扬大团结大协作的精神,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保证救灾款物都用于灾区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以回报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关切,给群众一个明白、还群众一个放心,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公信力,为灾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