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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摩托车管理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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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摩托车管理通告

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三、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驾驶三轮摩托车必须考取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禁止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五、禁止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维护城市交通畅通,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每日9:00时至19:00时在以下市区道路内通行:建国路、滨河路、七一路西延长段、胜利路、海晏路、冷湖路、西关大街、西关桥、西门口、长江路南段、南关街、夏都大街至建国南路以内主城区道路及小桥大街。

七、驾驶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违反本通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非法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后,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及非法拼装、改装、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罚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返还车辆。

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报废;车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道路的集贸、批发市场内从事货物运输不受此通告限制。

十一、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在本通告施行后十五日内办理上路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照本通告规定处理。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