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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故应急预案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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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故应急预案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和省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省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应急预案备案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中央企业驻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中央驻企业的应急预案及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部门。

(四)中央驻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部门。

(五)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州(地、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范围,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七)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的应急预案,按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级别,报送省或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1、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样式(含字体),纸张尺寸为A4白色复印纸。生产经营单位可自己制作或在省安监局网站下载。填报内容要符合本单位真实情况,与所提供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2、提交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二)受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送申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三、应急资源数据库管理

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应急平台建设的数据保障。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系统,及时录入应急预案等数据信息,为各级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奠定基础。

四、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通过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举办应急管理培训班等,层层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实施指南(试行)》和省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修订,明确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要求,加强指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各级要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

省应急预案备案地点: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