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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县(区、行委)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巩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成果,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承担20%部分和我省自行提高标准部分,省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家庭奖励标准
将符合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发[]11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国家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加上我省自行提高的每人每年200元,将全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160元执行。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3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扶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95号)、《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行字[]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州、县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生部门要按照“四权分离”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