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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政策,在建立利导长效机制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年起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和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一)具体内容:将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二)代缴对象确认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
(三)实施办法和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并执行。
二、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
(一)具体内容:
依托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参保补助对象:
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补养老金。
(三)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每年9月底前向社区、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孕证明、节育措施证明等。
2、社区、村(居)委会核实:社区、村(牧、居)委会对申请登记人家庭婚育情况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盖章认可并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对社区、村(牧、居)委会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和人力社会保障局。
4、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符合城乡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后,每年10月下旬前报州(地、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将按照各地上报《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确定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5、增补参加养老金的发放。县(区)财政局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补助经费直接划入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应增发的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发名单办理增发养老金手续。
三、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一)具体内容:
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确认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农牧区户籍户口;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双方有一方采取了绝育手术;
4、持有县(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绝育手术证明(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绝育手术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鉴定后,出具有效证明)。
(三)补助程序:
1.本人填报登记《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登记表》;
2.村(牧、居)委会审议盖章后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填制《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花名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区、行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州(地、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
4.州(地、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于每年月底前报省人口计生委;经省人口计生委复核汇总后,于每年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直接将奖励资金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
四、本通知相关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