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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与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的优劣关系到母婴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到我省出生人口的整体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要求,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深刻领会《母婴保健法》的实质内容,切实做好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
二、加强妇幼保健监督执法工作
(一)依法行政,综合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中。在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方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审批机构及人员,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并将督导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二)严肃查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的非法行为。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及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取缔非法接生,打击非法行医。对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出卖、出租、私自转让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以及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以及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依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准入
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职业许可逐级考核审批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培训、考核、审批及发证。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条件
根据《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实施结扎手术及终止妊娠手术及助产技术,均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必须办理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和开展相应项目的专项技术服务,做到人员持证上岗,单位持证执业。同时要依法对已持证、但有效期已满三年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重新核发。
(二)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1.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3.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内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审批。
2.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审批。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审批。
(三)执业许可证件的更换、补发及领取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间应每年到办证机关校验一次,三年更换一次证件。否则将视为持无效证件上岗,属非法行为。
2.遗失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将遗失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自证件遗失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原发证机关收到补发证件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调查核实,依据发证备案资料予以补发,并做好补发登记。
4.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发放。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定每年度实际需求,并将《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于每年月日前报送省妇幼保健院(见附件)。